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制度,凡是上道行驶的机动车都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律义务。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将优先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是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也即超过责任限额的,交强险不再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交强险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情况下,保险理赔责任限额总额为122000元;无责的情况下,保险理赔责任限额总额为12100元。由此出现一个问题,也即,当交强险超过有责或是无责限额后,赔偿如何进行?《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依照各方的过错程度分担。具体在天津市,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47条,各方的分担比例如下: 1、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则对不足部分承担10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不承担); 2、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其对不足部分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20%); 3、机动车方承担同等责任,其对不足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40%); 4、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其对不足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60%); 更多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咨询,(微信:akyypk123).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