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机动车的几乎所有保险合同中,总会有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约定。为此,现实中会出现一旦交通事故发生而当事人又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会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理赔或是主张提高其免赔率。 那么,如果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相应主张可否获得支持。 在《北京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北京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讨论,并就部分问题达成了初步共识。其中,就包括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免赔进行了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致害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理赔的,并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事实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也即,是否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影响法院对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理赔义务的认定。 知识扩展: 对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指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其中,交强险承担第一顺位的理赔地位,其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有责责任限额最大122000元,无责责任限额最大12100元。交强险理赔不足,如果致害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那么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理赔义务,保险限额为投保的数额并乘以免赔率。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果与保险公司不能达成一致的,适宜采取诉讼的途径解决。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热线:(微信:akyypk123).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