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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索赔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我国试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凡是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的旅客,均需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客在搭乘铁路运输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有权根据投保的铁路运输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向保险公司 索赔 。 在索赔的过程中,首先,涉及保险效

      我国试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凡是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的旅客,均需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客在搭乘铁路运输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有权根据投保的铁路运输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索赔的过程中,首先,涉及保险效力的有效期间。只有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旅客才有权索赔。所谓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缴销车票出站时为止,如需搭乘路局接送旅客之其他交通工具时,则搭乘该项交通工具期间亦包括在内。其中,旅客所乘之火车,在中途因故停驶或改乘路局指定之其他班车者,在中途停留及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如果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站不再随同原车旅行者,其保险于离站时起即告失效,但经站长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进站后,保险效力即行恢复。
 

      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有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其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致损的,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相应的保险金和医疗津贴。根据旅客致损的情况不同,保险金额的赔付亦随之变化。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疾病、自杀、殴斗或犯罪行为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2)失踪者(但因车辆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踪者,不在此限)。
 

      (3)因无票扒跳车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4)有欺诈行为,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者
 

      第三,索赔的数额。根据条例规定,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条例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连同医疗津贴,系属法定给付之最高责任,如遇意外事故发生,旅客或其家属不得再向铁路局要求任何额外给付。
 

      第四,索赔主体。根据旅客致损情形不同,索赔主体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索赔:(1)旅客遭受意外事故须予治疗,其医疗津贴由铁路医院代理保险公司或路政局等相关机关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向保险公主张。
 

      (2)旅客因意外致残或丧失身体机能,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根据证明文件向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
 

      (3)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赖该旅客供养者,取具铁路局之证明文件,必要时并须取具居住地政府之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申请给付保险金,如遇领款人发生争执时,应按照上列顺序决定之。
 

      第五,申请给付保险金应注意权利时效。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之,逾期丧失申请权利。而保险金之给付,应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办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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