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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合同的生效、变更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2-01
摘要: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交强险合同生效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交强险合同也属于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交强险合同生效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交强险合同也属于保险合同,同样受该法的调整,所以通常是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另有约定的话,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生效。

        二、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因为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得到赔偿,如果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的话,很可能出现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串通,让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这样的话,也就违背了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所以认为应该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笔者更赞成第二种观点,从我国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去分析更有道理。

        合同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连续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无须保险公司同意,而只要求在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变更要求。

        交强险合同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更换发动机、车架或车身,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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