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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机动车无交强险,赔偿如何承担?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2-01
摘要:上道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 交强险 ,这是我国法律的硬性规定,没有例外。对于那些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管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直到投保义务人进行投保,并可对违法人员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当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损害时
     上道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这是我国法律的硬性规定,没有例外。对于那些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管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直到投保义务人进行投保,并可对违法人员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当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损害时,原本应该由保险公司优先承担的保险理赔不存在了,鉴于对投保人不予投保交强险的惩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对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依据该条,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即由投保义务人承担本来应该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若是出现投保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那么,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让投保义务人或是实际侵权人承担交强险的理赔地位是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根据《交通安全法》76条,当事人之间涉及赔偿责任的分配是在交强险理赔不足之后。如果抛开交强险,在受害人一方也存在过错时直接进行赔偿责任比例的分配,会增加受害人一方的赔偿负担。
            
      在地区也规定有要求未投保义务人承担交强险理赔范围的相关规定,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6条就规定,对于未参加交强险保险的机动车损害赔偿,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此时只计较受害人一方有责、或无责来确定理赔范围限额),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才考虑当事人具体事故责任的大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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