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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承担刑责后,受害人亲属仍可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3日,王某(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沪AR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BYYYY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车内乘坐谢某,沿S20外环高速(内圈)大小型车道北向南行驶至S20外环高速(内圈)13.4公里处,车辆向右失控,谢某被甩出车外遭沪BYYYY挂重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3日,王某(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沪AR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BYYYY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车内乘坐谢某,沿S20外环高速(内圈)大小型车道北向南行驶至S20外环高速(内圈)13.4公里处,车辆向右失控,谢某被甩出车外遭沪BYYYY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右侧车轮碾压,造成谢某当场死亡、车辆及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接到报案的交警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认定王某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车造成事故,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王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1年1月24日,许某、谢某甲、钱某、谢某乙(分别系死者谢某的妻子、父亲、母亲、女儿)起诉被告王某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74,9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丧葬费23,3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6,912.50元、交通费1,624元、医疗费85元、公证费3,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王某辩称,我已被判刑,受害人精神方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安慰,故不需要我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在精神方面遭到巨大打击,故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案例评析】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本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支付的费用。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有以下两种情形:

 

      1、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受害人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本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对于肇事方已经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直都有两种不同的声音。反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者认为,肇事方都已经被判刑事责任了,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精神方面就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慰藉,因此其就不能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了。赞成者认为,就算肇事方被判刑事责任了,但是伤害已经造成,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不可能因为肇事方被判刑事责任就没有精神方面的痛苦了,因此,支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其中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此,笔者想提醒各位受害人,如果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应和其他请求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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