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8月25日,赵某驾驶其所有的粤BXXXXX号车行驶至L区坪山东路时,与驾驶摩托车的苗某相撞,造成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苗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苗某因本次事故入住L区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拾级伤残。 经查得知,肇事车辆车主为赵某,保险人为中国T 财产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但苗某多次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和中国T财产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9835.57元。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住院期间医疗费为12962元,但仅提供明细清单而没有提交相关的医疗发票证明,保险公司认为没有医疗费发票,无法确认医疗费由谁支付或者原告是否得到其他途径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提出异议问题,原告主张医疗费12962元,但没有提交医疗费票据佐证,无法确认医疗费由谁支付或者原告是否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付,因此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该医疗费损失,法院不予以支持。 【分析】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赔偿权利人对医疗费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如果伤者在住院时自己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应保管好医疗费凭证,作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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