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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事故受害人“共享”交强险赔偿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案情简介】 2008年3月9日,詹某驾驶粤BXXXXX号轿车沿深惠公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途径XX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同方向行驶由李某驾驶的鄂M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王某)车尾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和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9日,詹某驾驶粤BXXXXX号轿车沿深惠公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途径XX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同方向行驶由李某驾驶的鄂M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王某)车尾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和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和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受伤的李某和王某被立即送往XX医院接受治疗。王某出院后,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构成拾级伤残。

 

事后,由于王某与肇事方詹某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王某遂将詹某(轿车驾驶员)、邱某(轿车所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处三被告承担其因本次事故受到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合计为71078.35元,其中医疗费2547.54元、伤残赔偿及财产损失68530.81元。由于此次事故造成两人受伤,受害人李某也已另案起诉,李某应得医疗费1200元、残疾赔偿及财产损失为25772元。由于受害人王某和李某两人应得赔偿总额未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因此原告王某应得赔偿款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法院最后判决为: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医疗费2547.54元、伤残赔偿及财产损失68530.81元,合计为71078.35元。

 

【案例评析】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都需要向有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通常一辆机动车都只购买一份交强险(除牵引车、挂车),这也就意味着保险的最高限额是122000元。如果交通事故只造成了一个人受伤,很显然保险公司只要在122000元里面赔偿这个受害人就可。

 

但是,现实中经常会碰到“一份交强险,多个受害人”的情形。那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怎么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呢?如果多个受害人的损失总额都未超过交强险的最高限额即122000元,那么每个受害人都是可以得到交强险的足额赔偿的。如果多个受害人的损失总额超过了122000元,很显然不可能足额赔偿给任何一个受害人,只能按照受害人损失的比例来分配交强险;不足部分就由机动车方自己赔偿。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有两个受害人,但只有一份交强险,很幸运的是两个受害人的损失总额未超过交强险的最高限额,故两个受害人都可以得到交强险的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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