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李某某(李某之父)诉赵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致拾级伤残,李某某在庭上提出了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损失的索赔请求,要求肇事者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在计算残疾赔偿金项目时,李某某主张虽然李某是农村户籍,但其作为抚养人,已在深圳工作并居住满一年,李某的生活来源由其提供,据此请求法院支持李某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计算。对于李某某的主张,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李某是农村户籍,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李某是农村户籍,虽然其随父母在深圳居住、生活,但由于其属于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因此不能适用农村居民按照城市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仍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案例评析】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同时,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需满足两个条件:(1)事故发生前城镇居住满1年;(2)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居住的城镇由稳定的收入。
据此,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未成年,其随父亲李某某在深圳居住生活已达1年之多,虽然其生活来源于在深圳工作的父母,但作为未成年人事实上没有实际的收入,据此,法院认为其不能符合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的条件。
另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无论受害人是否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在计算其应得赔偿款项时,均依其本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但未成年人在事故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且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
受害人为未成年人,但没有进行户籍登记的,其身份状况依其抚养人身份状况确定。其抚养人中有一方是城镇居民的,可以确定其身份状况为城镇居民;其抚养人中双方均是农村居民的,确定其身份状况为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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