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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之交通费索赔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案情简介】 2011年1月12日,何某驾驶粤BXXXXX号车行驶至梅林海关南广场由南往北时,与行人文某发生碰撞,造成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制作《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认定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12日,何某驾驶粤BXXXXX号车行驶至梅林海关南广场由南往北时,与行人文某发生碰撞,造成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文某受伤入院治疗,并因此发生各种损失。经鉴定所鉴定,文某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伤残。
   
  文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某(肇事车辆驾驶员)、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连带赔偿其以下损失:医疗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80元、出租床服务费1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护理费5600元、误工费4928元、交通费13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5195.25元、鉴定费126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282.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何某无答辩意见。
   
  被告XX保险公司答辩称,同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仅提供了800元的正式票据,其他交通费并没有相关证据给予确定,故本院酌定交通费为800元,对于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交通费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的。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通常是根据以下三个标准来确定交通费的:
   
  1、交通费必须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因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2、交通费必须要有正式的票据作为凭证。诉讼是需要证据的,没有证据一切都是空谈。正式的发票通常包括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紧急情况下的机票,但一卡通发票、加油票不在正式票据之列。
  
  3、相关交通票据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是证据的相关性要求。
   
  因此,劝告各位当事人要获得交通费的赔偿,应当向交通服务商索要正式票据并妥善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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