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6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万盛南街日新路口,被告孙某驾驶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周某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周某及乘车人王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州支队潞河大队认定,孙某付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支公司给付原告王某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55000元。被告孙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3433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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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6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万盛南街日新路口,被告孙某驾驶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周某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周某及乘车人王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州支队潞河大队认定,孙某付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支公司给付原告王某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55000元。被告孙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3433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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