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9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事务合同号:(2009)粤*民综字第1636号 判决时间:2010年03月08日 原告:张某(事故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廖锋律师。 被告一:黄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曲某(事故受害人车辆驾驶人)。 被告三:深圳市×××出租有限公司(事故受害人车辆所有人)。 被告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2009年6月1日12时45分许,被告黄某驾驶的粤B77V90号车辆与原告张某乘坐被告曲某驾驶的粤BFM151号车辆行驶至科技南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即进入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于2009年6月19日出院。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曲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如下: 1、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393元。 2、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张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950元。 3、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张某护理费人民币950元。 4、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张某误工费人民币2145元。 5、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张某交通费人民币122元。 6、四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黄某辩称,其已为原告张某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被告曲某、被告×××汽车公司答辩称,1、为原告张某垫付了医疗费1000元。2、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的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1、粤BFM151号车辆\B77V90号车辆均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初投保了交强险,但此次事故发生原告系BFM151号车辆上的乘客,该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不在本审理范围之内,2、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 经法院审理明查,最终的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总额为人民币4560元。 二、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2734元。 三、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1096元。 四、被告曲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730元。 五、被告×××七尺出租有限公司对被告曲某所负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