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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同等责任赔偿案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2008年03月11日19时30分许,黄某驾驶粤B/4Q565号小型客车,沿深圳机场南北干道有北往南方向行驶至355汽车总站路段时,车头与由南往北逆行方向骑自行车的罗某发生碰撞,致使罗摔倒在地,造成罗受伤。 事故发生后,罗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2008年03月11日19时30分许,黄某驾驶粤B/4Q565号小型客车,沿深圳机场南北干道有北往南方向行驶至355汽车总站路段时,车头与由南往北逆行方向骑自行车的罗某发生碰撞,致使罗摔倒在地,造成罗受伤。

     事故发生后,罗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罗某共住院91天。2008年5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大队经过现场勘验和调查确证证实,黄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罗某驾驶非机动车你想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所以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罗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如下:

     1、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鉴定费536元。
     2、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后续治疗费7000元。
     3、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550元。
     4、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护理费4550元。
     5、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误工费11613元。
     6、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营养费2000元。
     7、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128036元。
     8、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12720元。
     9、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交通费1000元。
     10、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
     以上合计192005元。
     11、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依照相关规定判决依据应如下: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依然是由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承担理赔义务,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涉及当事人之间赔偿比例划分的问题。因为事故发生在深圳,且各方是同等责任,所以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6条,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承担40%。

     案件最终由法院依据上述法律依据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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