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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东二环白某无责交通事故索赔案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白某交通事故受伤经过: 2014年7月某日,原告白某骑行电动自行车经过东城区东二环某路口时,与被告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白某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的认定白某无责,宋某承担全部责任。后原告被医生诊断为左腿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及积液、左胸


白某交通事故受伤经过:

      2014年7月某日,原告白某骑行电动自行车经过东城区东二环某路口时,与被告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白某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的认定白某无责,宋某承担全部责任。后原告被医生诊断为左腿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及积液、左胸疼痛、牙齿磕裂。之后白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及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承担包括医疗费2342.62元、交通费214元、营养费3504.71元、误工费9600元、护理费1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26661.33元。

东城区人民法院查明:

      宋某的肇事车辆在平安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后者保险理赔限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宋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东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判决依据: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对赔偿比例的分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条(存在商业险的赔偿顺序)。

     1、被告平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15日内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340.73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7500元、交通费150元,共计人民币12190.73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宋某承担133元。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北京)律师分析:

     本案中受害人还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殊不知,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中是不予支持的,往往在伤残类或是死亡类案件中才会存在。当然,如果切实的有精神痛苦,也可以主张,但是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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