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44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合同号:(2010)粤*民交字第0648号 判决时间:2012年3月12日 事故的起因及双方应承担的事故责任: 2010年12月3日,原告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山向松岗方向行驶,与被告一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使原告受伤。 事故发生,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人民医院治疗,当天转入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0,住院期间1人陪护。医嘱:休3个月,加强营养,取内固定费用18000元。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个9级,1个10级。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受害人(原告)就损失情况提起诉讼: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我所谢律师代理行使诉讼权。随后,我方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连带赔偿原告以下损失: 一、 医疗费47550.96元;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 三、 护理费4500元; 四、 营养费2000元; 五、 误工费10524元; 六、 交通费1800元; 七、 鉴定费700元; 八、 残疾赔偿金122826.98元; 九、 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 十、 后续治疗费18000元; 十一、 被抚养人生活费2108.32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52553.08元。 本案的诉讼原告、被告及代理人: 原告:林某(遭受极大损害)。 委托代理人: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谢律师。 被告一:徐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王某(肇事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判决实现的赔偿数额: 虽然对方提出了众多抗辩理由,试图更多地减少应赔数额,但是经过谢律师与对方的激烈辩论,最终使大部分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质证及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院最终确认原告所应得的赔偿总额为150650.84元。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 确认原告林某应得的赔偿总额为150650.84元; 二、 被告xx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林某122000元; 三、 被告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林某28650.84元。 四、 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我方诉求赔偿数额为152553.08元,经过谢律师的努力,最终实现150650.84元,获赔率高达90%。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及关注微信公众号:(交通赔偿网) 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