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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农转城”事宜,你了解多少?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引 言】 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符合农转城的条件,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上一定要积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由于农转城的赔偿存在一定的难度,受害人更适宜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银某,女,1967年5月
      【引    言】

      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符合“农转城”的条件,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上一定要积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由于“农转城”的赔偿存在一定的难度,受害人更适宜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银某,女,1967年5月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吴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韦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2年1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一吴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福永镇永福路桥头路段,由于未确保安全驾驶与案外人刘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损坏、刘某及自行车乘客银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银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治疗,医嘱:全休3个月,定期复查拍片。2012年5月4日,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银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护理期建议为6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银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32.1元。

      【案件结果】

      2012年10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629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银某因本案交通事故仍应获得的赔偿额为96306.6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银某96306.68元;

      三、驳回原告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点评】

      受害人实现“农转城”的目的在于农村户口的受害人也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进而获得更多赔偿款。在深圳市,“农转城”的赔偿条件为:

      1、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

      2、事故发生前1年在深圳有稳定的收入。

      本案中,原告银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并在深圳市具有1年以上的稳定收入,符合深圳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农转城”的条件。因此,其人身损害赔偿可主张按深圳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本案来源于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2012)粤*民交字第0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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