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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高速公路停车导致追尾事故责任确定的指导意见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0-11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为明确前车在高速公路停车、后车追尾碰撞前车交通事故形态的责任认定,减少因定责标准不统一引发的争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为明确前车在高速公路停车、后车追尾碰撞前车交通事故形态的责任认定,减少因定责标准不统一引发的争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高速公路停车导致追尾事故责任确定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事故处理民警学习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9年12月09日     

关于高速公路停车导致追尾事故

责任确定的指导意见


为明确前车在高速公路停车、后车从后碰撞前车尾部交通事故形态的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依法公正、过责一致、正确引导、安全至上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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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车发生追尾事故


(一)前车驾驶人没有采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放置警告标志等防护措施,后车驾驶人采取措施不当的,两车驾驶人(原则上,下同)承担同等责任。


有证据证明前车属于发生故障后可移动未移动或者发生轻微事故后依法应撤离未撤离情形的,前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后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后车驾驶人如还有疲劳驾驶、超速、酒驾、违法变道等违法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适当增加责任。事发时该路段能见度差或者驾驶人视线受影响的,可视情形适当增加前车驾驶人责任。


(二)前车驾驶人虽有采取放置警告标志等防护措施,但防护措施不规范,后车驾驶人采取措施不当的,前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后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有证据证明前车属于发生故障后可移动未移动或者发生轻微事故后依法应撤离未撤离情形的,两车驾驶人承担同等责任。后车驾驶人如还有疲劳驾驶、超速、酒驾、违法变道等违法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适当增加责任。事发时该路段能见度差或者驾驶人视线受影响的,可视情形适当增加前车驾驶人责任。


(三)前车驾驶人已经采取放置警告标志等防护措施,且防护措施符合规范,后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有证据证明前车属于发生故障后可移动未移动或者发生轻微事故后依法应撤离未撤离情形的,前车驾驶人应视情形承担一定责任,但最高不超过次要责任。


(四)前车非故障或事故原因,违法停车的,参照发生故障后可移动未移动或者发生轻微事故后依法应撤离未撤离情形确定责任。前车属于变道后突然停车等情形,后车来不及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的,前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正在高速公路停车实施清洁、养护、施工、工程救险等作业的车辆被后方车辆追尾的,可视情形适当减轻前车驾驶人责任。


二、前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停车发生追尾事故 


(一)前车因发生事故或故障确需停车的,后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前车驾驶人非紧急情况在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停车,已经采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放置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且符合规范的,后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前车驾驶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规范的,承担次要责任,后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后车属紧急情况在路肩或应急车道行驶的,可适当减轻后车驾驶人责任;事发时该路段能见度差或者驾驶人视线受影响的,可视情形适当增加前车驾驶人责任。


三、前车停在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一侧车身占用部分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的,参照在行车道内停车确定责任,但有下列情形的,应适当减轻前车驾驶人责任:


(一)前车属于因发生事故或故障确需停车的;

(二)路肩或应急车道宽度小于前车宽度,前车一侧车身不得已占用行车道的;

(三)后车在自己行驶的车道内,无需借用其他车道即可避让,即前车占用部分小于被占用车道宽度与后车宽度之差的。


四、其他


(一)上述意见仅作为处理高速公路该类事故划定责任的参照,具体到每一起事故,还应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的能见度(如夜间、照明、雨雾天气等)、道路状况(是否弯道、湿滑等)、事故各方是否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等各方面因素,依法依规确定责任。


(二)上述意见所称“视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事发时该路段是否存在能见度差或者驾驶人视线受影响问题(如雨雾天气、夜间无照明路段、急弯等);前车(货车等)尾部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范;后车是否存在严重超速、超载、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前车因故障或事故在高速公路停车,尚未来得及移动、撤离或采取防护措施就被后车碰撞的,或者驾驶人丧失行为能力,无法移动、撤离车辆或采取防护措施的,不适用上述意见,不承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任,应按照事故双方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责任。


(四)两车(或以上)因发生事故在高速公路停车的,驾驶人共同承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丧失行为能力的除外),并按各自过错及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五)考虑到视觉误差和碰撞导致的移位,前车驾驶人在后方放置的警告标志与车辆的垂直距离超过100米的,可视为符合规范。前车驾驶人放置的警告标志被后方来车碰倒损坏未起作用的,或者前车在已收回警告标志准备撤离时被追尾的,不承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任。


(六)高速公路因事故、拥堵等原因造成短时间交通停滞,前方车辆排队等候通行时,后车从后驶至碰撞前方等候队列尾部车辆的,后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1.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2.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3.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4.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2.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3.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报警,按照公安交管局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的指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及时将可移动的车辆和物品移至安全地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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