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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顶包”问题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我国试行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中,对于投保的机动车采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保险公司对于参加了 交强险 的机动车应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金额。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赔情形之一是,机动车驾驶人酒后或醉酒驾车的,保险公

      我国试行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中,对于投保的机动车采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保险公司对于参加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应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金额。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赔情形之一是,机动车驾驶人酒后或醉酒驾车的,保险公司仅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抢救费用,并且事后可向致害人追偿。为此,一些司机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就想出狸猫换太子的“顶包”方法,对于此种做法,如果案件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程度,那么找人顶包的肇事司机将面临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处罚,而顶包人则涉嫌包庇罪。

      交通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需要满足以下情形:

      首先,在主观上,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躲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其次,具有《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条罗列的情形:(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a.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b.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c.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d.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e.严重超载驾驶的。

      肇事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其在主观上是为了躲避法律追究,客观上肇事者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的具体情形,因此,肇事司机以交通肇事逃逸论处。

      至于顶包人,则涉嫌包庇罪。《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此处需要对做假证明的人进行主体分析,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在刑诉过程中作假证明,将以伪证罪论处而不是包庇罪;如果是罪犯自己包庇自己,因为缺乏期待的可能性,作无罪处理。据此,对于肇事司机找人顶包,只对顶包人作包庇罪处理,不再起诉肇事司机的包庇罪,只处罚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当然,如果交通事故只出现轻微的人身伤害、少量财产损失,还未涉嫌交通肇事罪,此时,司机找人顶包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0条中的规定处罚:行为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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