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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责任认定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首先负有保护事故现场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未尽到合理保护现场义务的,将要承担对其不利的责任。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47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首先负有保护事故现场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未尽到合理保护现场义务的,将要承担对其不利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其次,如果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将由肇事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同时《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根据上述责任认定原则,公安交管部门应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同时需要主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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