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对于受害人的及时救助义务,不仅交通肇事者需要为此承担,医疗机构、道路交通事故基金、保险公司等都责无旁贷。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岁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助,不得因为抢救费用为及时支付而拖延。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其次,如果出现肇事者逃逸的情形,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事后可向赔偿义务追偿。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存在肇事逃逸情形 的。救助基金现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 再者,如果交通肇事者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并且在交强险的投保期限内,即使肇事者逃跑了,如果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情形的,受害人仍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保险公司享有免赔权利: (1)事故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比如自杀,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 (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存在上述第(2)-(4)情形的,如果交通事故存在人员伤亡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如果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只要机动车肇事者投保了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要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