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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与肇事逃逸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咨询问题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请问: 交通事故处理 部门对无责方车辆鉴定有无扣押的时限规定?是否一定要对明显无责方的车辆进行扣押、鉴定? 还有:事故发生时,司机借故躲出去....,事后第三天投案算不算交通逃逸(也许因为喝了酒....,)


  ·咨询问题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请问: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对无责方车辆鉴定有无扣押的时限规定?是否一定要对明显无责方的车辆进行扣押、鉴定?

  还有:事故发生时,司机借故躲出去....,事后第三天投案算不算交通逃逸(也许因为喝了酒....,)?

  ·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不论是有责方,还是无责方,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如鉴定、检测)的需要,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扣押物品清单,并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如果与收集证据无关的物品,交警部门不得扣押。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即最长不得超过60日。按照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检验、鉴定日期最长也为6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如果交警部门逾期未返还被扣押物品,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返还或者说明理由。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如您在本案中所说,如果事故发生的当时,在事故现场司机借故躲走,应当算作是事故逃逸的行为,虽然事后其自动归案了,但已然成立事故的逃逸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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