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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见诸于《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其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此,从主观上,行为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逃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见诸于《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其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此,从主观上,行为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
  
      单纯的法条释义容易理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多种多样,是不是都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标准,得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下面根据一些案例情形做一下简要辨析。
 
     (1)行为人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局自首。此情形中,行为人主观上处于害怕现场群众殴打而逃离现场,并且其逃往公安局自首,说明其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意图,所以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交通肇事致人当场死亡,但行为人不知被害人已经死亡,由于害怕收到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此情形中,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但由于被害人已经当场死亡,因此不存在由于逃逸而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形,即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者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3)交通肇事致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但为了逃避罪责,置被害人的死亡不顾而逃离现场。此时由于被害人是交通肇事当场死亡,与行为人逃逸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亦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4)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但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也无法挽回生命,此时,即使行为人有逃逸行为,也不成里因逃逸致人死亡。理由与前面的第二、三情形类似,因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
 
     (5)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途中,由于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而致其死亡。此时,虽然行为人有逃逸行为,但由于有其他因素介入,切断了行为人逃逸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联系,因此,亦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6)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重伤或轻伤,但均无现实生命危险,但由于行为的逃逸,致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此时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
 
     (7)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活着,不具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但仍将被害人代理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此种情形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8)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逃避罪责,而将被害人沉入河中,致使被害人溺水而亡。此时,在主观上,行为人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将被害人沉入河中并不具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伤亡的故意,但结果上仍造成了被害人溺水而亡。此时应以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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