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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垫付抢救费前医院不得停止抢救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据广州日报报道(5月14日):《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公布并正式开始实施,规定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由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据广州日报报道(5月14日):《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公布并正式开始实施,规定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由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由市救助基金垫付:(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三)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受害人及其家庭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情况,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给予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实施细则》规定,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组织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

      《实施细则》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异地投保的,可以送达至承保保险公司在广州市的同一公司分支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无责赔付的限额先予支付或者垫付部分抢救费用,但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后2日内足额支付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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