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驾驶赃车肇事的,按照盗窃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甲从某停车场中盗得一辆“宝马”车,在行驶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对于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仅构成盗窃罪呢?还是构成盗窃罪与交通肇事罪,应数罪并罚? 首先,甲的盗车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以盗窃罪论处。本案中,甲从某停车场中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宝马”盗出,据为己有,当甲将车驶离停车场时即完成了整个盗窃行为。甲的盗车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其次,甲还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有观点认为,甲驾驶赃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实际上还是盗窃行为的存续期间,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是为了转移赃物,即盗窃行为仍没有结束,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仍应只以盗窃罪论处即可。 此种观点是不对的。因为盗窃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行为本质与主观过错完全不同。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罪时是基于故意的目的而为之,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安全。至于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犯罪,并且其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并且,在本案中,甲的盗窃行为已经终了,即使甲驾驶赃车在道路上行驶是为了转移赃物,但并不妨碍对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进行评价。不能将两个行为混为一谈。 综上,甲在盗得车辆后,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构成盗窃罪与交通肇事罪,应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