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 | 省份 | 执行标准 | 依据出处 |
西北 | 陕西 | 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甘肃 | 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华北 | 河北 | 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山西 | 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系数为: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数,按以下方法增加赔偿系数:二级伤残增加10%,三级伤残增加9%,以此类推,十级伤残增加2%,但增加赔偿系数的总和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 山西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 |
天津 | 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 10%。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例如:某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八级、六级伤残各一处,则该受害人伤残赔偿指数的确定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六级伤残,系数为 50%;十级、九级、八级伤残各一处,附加指数为1%+2%+3%=6%;总赔偿指数为 50%+6%=5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华南 | 广东 | 一级100%;二级90%,依次类推,十级为10%。受害人多处伤残,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附加其伤残赔偿指数10%,附加指数之和不得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华中 | 河南 | 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西南 | 四川 | 多处伤残的受害人,其残疾系数以评定的最高一级为基数,对附加伤残等级为2-10级的,分别按0.09、0.08、0.07、0.06、0.05、0.04、0.03、0.02、0.01累加,累加总计不好过0.1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重庆 | 受害人多处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应当分别确定,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关于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对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 | 《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
华东 | 浙江 | 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
安徽 | 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