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联系我们

交通赔偿网

东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5-31
摘要:东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概述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就要对应相应的一个标准,那么包括了那些呢?包括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等等,2021东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赔偿的项目总计一二十

东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概述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就要对应相应的一个标准,那么包括了那些呢?包括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等等,2021东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赔偿的项目总计一二十项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外地就医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费、评估费等等赔偿应当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可为您提供(动态实时赔偿标准)!您可戳此:智能AI交通/人损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东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东莞市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1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2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3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4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5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6页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伤残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10000元,误工期为3个月,护理期30日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10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100元/每天)+ 误工费(3个月*5000元/每月)+ 残疾赔偿金(50257元*20年*0.1)+ 营养费(5000元*0.1伤残系数)+ 护理费(150*30) + 精神损害抚慰金(约为5000元)= 137514元(总计损失金额)。【注:示范数据仅为参照且数据存在过时。赔偿还得看责任比例,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才能确定实际赔偿数额,实际赔偿数额动态赔偿数据您可平台智能AI交通计算器查看】


咨询或委托(律师)代理微信:akyypk123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死亡的赔偿标准您可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上智能AI交通计算器直接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果表1

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果表2



三、东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1民初740号


原告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1. 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12608.66元(其中医疗费115219.36元、护理费294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52184.5元、鉴定费4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0元、残疾赔偿金24168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后续治疗费23500元);2.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情况

(一)交通事故经过、事故责任划分及治疗情况。

2018年5月26日21时37分,被告黄某某驾驶粤S*****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济广高速1861公里800米变更车道时,与案外人潘永泉驾驶的粤P*****号小型轿车(搭载原告)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处理,认定原告和案外人潘永泉无责任,被告黄某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进入惠州市**人民医院住院178天,于2018年11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明:全休三个月,治疗期间留陪人,营养饮食。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207329.4元,原告购买人血白蛋白支出560元。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垫付医疗费120000元。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原告在枣庄市市立医院住院18天,行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等治疗,产生医疗费20944.79元,出院医嘱注明全休3月。

2019年3月11日,原告经广东广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九级伤残,双膝内固定物取出的后期医疗费累计评估为23500元,原告因此支出鉴定费4020元。


(二)车辆的登记及保险情况。

粤S*****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是被告黄某某,该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其中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已就本次事故向案外人潘永泉赔偿车辆损失56120元,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赔偿2000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54120元。


(三)原告损失及认定理由,本院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标准即《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

  1. 医疗费:原告购买人血白蛋白支出的560元应纳入医疗费一并计算,医疗费共计228834.19元,有发票及病历资料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主张扣减非社保医疗项目用药,但未举证证明扣减费用及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后续治疗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右股骨内固定、右髌骨内固定和左胫骨内固定手术,需后期手术取出上述内固定物,必然需要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经鉴定为235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因原告在诉讼前已行左胫骨内固定手术,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已纳入第1项中计算,故参照粤鉴协[2018]31号附件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第4.2.4条的规定,本院酌情支持后续治疗费18000元。


3.营养费:医嘱注明加强营养,考虑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支持营养费105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两次住院共计19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计算为19600元。


5.护理费:护理费按东莞市护工一般收入水平150元/天计算住院天数,为29400元。


6.残疾赔偿金:原告提交深圳市龙岗坪地街道六联社区于2018年6月19日出具的《内地居民采集表》显示原告自2016年12月6日起居住在该社区坑塘径工业区1号D栋224,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提交《劳动合同》、《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工资单、《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及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明其事发前一年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本院亦予以采纳。原告事发前一年在深圳市*住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原告诉请残疾赔偿金按深圳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544元/年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为57544元/年×20×21%=241684.8元。


7.误工费:原告在全休期满后评残,误工期计算第一次住院天数和全休天数共计268天。原告主张其事发前每月收入4373元/月,有工资单、《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及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误工费计算为4373元/月÷30×268=39065.47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九级、十级伤残的结果,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不可恢复的创伤,原告为此遭受较大精神痛苦。结合被告的赔偿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本院酌定支持10500元。


9.鉴定费:4020元,有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10.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双腿受伤,原告购买助行器、膝关节矫形器、康复期等支出6385元,有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11.交通费:原告因本次事故住院、评残必然需要支出交通费,原告诉请交通费3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12.备注: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被告黄某某出具《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注明:关于屈某某与黄某某于2018年5月26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本人在此申请放弃对黄某某索赔超过粤S*****号车的交强险、商业险的部分赔偿款,特此声明。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充分,双方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相对于粤S*****号车辆而言属于第三者,被告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0000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剩余限额445880元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对被告黄某某索赔超过粤S*****号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的部分赔偿款,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以上损失合计601539.46元。按照实际赔偿原则,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已赔偿的120000元应予以扣除,故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还需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45880元。对于原告超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屈某某款项445880元;

二、驳回原告屈某某对被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63.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屈某某负担581.0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3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赔偿网

责任编辑:admin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

交通事故赔偿就上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16027552号

联系QQ:2676158872         邮箱:2676158872@qq.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微信:akyypk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