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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5-31
摘要:河源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概述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就要对应相应的一个标准,那么包括了那些呢?包括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等等,2021河源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赔偿的项目总计一二十

河源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概述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就要对应相应的一个标准,那么包括了那些呢?包括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等等,2021河源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赔偿的项目总计一二十项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外地就医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费、评估费等等赔偿应当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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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河源市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1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2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3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4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5页

广东省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第6页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伤残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10000元,误工期为3个月,护理期30日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10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100元/每天)+ 误工费(3个月*5000元/每月)+ 残疾赔偿金(50257元*20年*0.1)+ 营养费(5000元*0.1伤残系数)+ 护理费(150*30) + 精神损害抚慰金(约为5000元)= 137514元(总计损失金额)。【注:示范数据仅为参照且数据存在过时。赔偿还得看责任比例,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才能确定实际赔偿数额,实际赔偿数额动态赔偿数据您可平台智能AI交通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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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果表1

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果表2



三、河源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602民初2916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文某、河源市****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粤160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6民终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15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94949.55元,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7日19时43分许,被告文某驾驶粤P×××**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沿2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白田明珠广场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粤P×××**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认定原告、被告文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河源市中医院进行治疗,于2017年4月21日出院,共住院25天。原告在出院符合伤残评定条件后申请伤残评定,2017年7月24日,广东东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因车祸致伤,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并脱位后遗左髋关节部分功能丧失评定为玖级伤残。经查实,被告**公司是粤P×××**车辆所有人并为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处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于2008年开始就在河源市区读书生活,直至现在工作,应适用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311399.1元。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121500元,剩余费用损失189899.1元,三被告应按50%的比例赔偿原告94949.55元,由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答辩称,1.对于医疗费应按医保标准予以核减。2.对于误工费,计算误工期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3.对于护理费,原告未提供护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收入等信息,请求150元/天计算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应按受诉法院地护理标准计算为宜。4.对于营养费,请求过高,建议按500元计算为宜。5.对于交通费用,原告未提交任何票据予以核实,请求法院应予以剔除。6.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过高。7.本案原告的伤残已经重新鉴定,伤残赔偿金应按最新评定的十级予以计算。8.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均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告已经提供调查报告,显示原告的居住证明及工作证明存在不真实性,原告的户籍为农村,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按城镇标准计算各项损失。9.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伤残鉴定费和诉讼费。


被告文某未作答辩。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事实认定加以阐述。


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3月27日19时43分许,被告文某驾驶粤P×××**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沿2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白田明珠广场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粤P×××**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河源市中医院接受治疗,,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35799.1元。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对症治疗,绝对卧床休息为主,适当患肢功能锻炼;2.骨科门诊定期复查,加强营养,视骨折愈合情况决定负重下地活动时间;3.住院期间陪护壹人,全休壹年;4.不适随诊。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出具河公交(江南)认[2017]第E000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文某驾驶机动车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原告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认定被告文某、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因该案在原一审时伤残鉴定适用的评定标准有误,发回重审后经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广东东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粤东[2020]临鉴字0143号《广东东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交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的户籍为农村户籍。原告欲证明其在城镇工作居住,提交了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房租收据、《工作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红星路社区×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兹有我辖区居民陈某某,男,身份证号51132×××××********,从2016年1月在源城区文明路四伙计“达康商行”402号房并居住至今,情况属实。河源市三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证明》,载明:兹证明陈某某是我公司员工,自2016年2月1日开始至2017年10月20日,在我公司工程部担任职务。房租收据则显示为302房2018年7月至8月的收据。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则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明存在虚开的情况,并不能证明原告在城镇工作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提交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报告欲证明。调查报告显示:被告到东埔街道红星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源城区文明路四伙伴达康商行、河源市三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电话联系陈某某了解情况,结果显示原告陈某某的居住情况与工作情况与其提交的居委会证明、工作证明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另外,原告原审庭审时称其在达康商行隔壁的402房居住,与其提交的居委会证明存在出入,原告提交的房租收据显示的又是302房的收据,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真实客观反映其居住及工作情况。再者,法庭要求原告庭后补交可以佐证其在城镇生活居住的证据,如银行流水、平时的消费记录等,但原告并未补交。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城镇工作生活,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另查明,被告文某驾驶的粤P×××**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15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公司是粤P×××**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被告文某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

再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领取了被告**公司交存在交警处的押金10000元。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花费鉴定费3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文某驾驶粤P×××**号牌大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驾驶的粤P×××**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出具河公交(江南)认字[2017]第E000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文某、原告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的伤残等级,广东东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20]临鉴字0143号《广东东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交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户籍为农村户籍,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镇生活居住且有固定收入,故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广东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5799.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5天=2500元;3.营养费5000元×10%=500元;4.护理费150元/天×25天×1人=3750元;5.误工费40578元/年÷365×141天(定残前一天)=15675.34元;6.交通费30元/天×25天=750元;7.残疾赔偿金15780元/年×20年×10%=3156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摩托车维修费1500元;10.鉴定费1950元。以上合计98984.4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涉案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58685.34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500元,以上合计70185.34元。原告的剩余损失为98984.44元-70185.34元=28799.1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文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为50%即28799.1元×50%=14399.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文某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因此上述14399.55元应由被告**公司负责赔偿,扣除其此前已垫付费用10000元,仍需支付4399.55元,因被告**公司所有的粤P×××**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购买了限额为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因此,该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负责赔偿。被告河源市源城区粤运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可依据相关保险合同向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0185.3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399.55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46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246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079元,重新鉴定费32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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