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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医疗费谁出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3
摘要:咨询问题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我4月26日,我的轿车在下桥路段,没有交通灯和任何标识的路口。与一辆横穿马路的电动车相撞。伤者现在在医院,初步认定为腰椎L1骨折,没有手术,交警判定同等责任。 估计对方要起诉我的、我已经垫付2.7万医药费。


       ·咨询问题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我4月26日,我的轿车在下桥路段,没有交通灯和任何标识的路口。与一辆横穿马路的电动车相撞。伤者现在在医院,初步认定为腰椎L1骨折,没有手术,交警判定同等责任。     

估计对方要起诉我的、我已经垫付2.7万医药费。对方没有垫付,听说起诉后保修公司会垫付是吗?另外我想请一位律师替我应诉,在认定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对方一直要我垫付医药费。现在很苦恼,不知道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本案中您的轿车属于机动车,而对方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之间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事故责任紧密相关,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条之规定,如果您的车辆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即商业三者险),那么,赔偿可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如果两类保险都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相关损失的,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之间的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适当承担较多一点的赔偿。     

本案中如果您的保险为全险的话,事故所产生的赔偿大都可由承担车辆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前期您所垫付的医疗费之类的费用后期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您没有必须垫付的法定义务。如果对方起诉您,您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事故赔偿的相关事宜,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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