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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交通事故抢救费的支付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3
摘要:抢救费属于医疗费范畴,交通事故抢救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对受伤人员紧急抢救治疗所必需支出的费用。对于抢救费的支付,可以由不同的主体承担,如果受害人自己支付的,之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在广东省惠州市,依据《广东省高级人


      抢救费属于医疗费范畴,交通事故抢救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对受伤人员紧急抢救治疗所必需支出的费用。对于抢救费的支付,可以由不同的主体承担,如果受害人自己支付的,之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在广东省惠州市,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之规定,抢救费的支付主体可以为以下四类:      

 一、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有关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实后,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对抢救费进行垫付。      

二、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当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形时,通过交通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基金管理机构可垫付一定的抢救费用。      

三、机动车驾驶人      

作为最直接的致害人,对方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对医疗抢救费用进行一定承担,尤其在受害人支付困难的情况下。

       四、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管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对于机动车的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如果其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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