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也即实际上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第12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没有作为肇事机动车司机参与事故发生过程,但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仍将可能承担事故赔偿义务。 《侵权责任法》49条,在租赁、借用等情形发生下,会出现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此时如果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理赔不足,实际使用权人承担赔偿,并且如若查明机动车所有权人对事故承担过错,那么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过错指将有瑕疵的机动车交与肇事司机使用、将机动车交与没有驾驶资质的肇事司机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有类似规定,并仔细明确了所有人的过错类型,包括: 1. 机动车所有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事故查明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2. 机动车所有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仍将机动车交与其驾驶; 3. 机动车所有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存在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状态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仍将机动车交与其驾驶; 4.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情形(可由法官酌情认定)。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