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医疗终结后,如果其伤害经鉴定机构的鉴定构成伤残等级,那么,凭着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报告为证据,受害人可以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主张伤残项目赔偿。 主张伤残赔偿的第一步就是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伤残鉴定时间的把握,一个是鉴定机构的选择。 一、伤残鉴定适宜时间 我国伤残鉴定的标准与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评定》认可的伤残鉴定时间为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在各方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还需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伤残鉴定的时间影响鉴定结果,过早鉴定或是过完鉴定产生的结果可能不一致。 二、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 各地都有司法鉴定机构,但是各鉴定机构的可鉴定内容可不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鉴定机构有相应的资质,一般要求有法医临床业务范围并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内容。虽然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时都以《评定》的标准为准,但存在“可评可不评,可高评可低评”的情况,此时,各鉴定机构有选择性,为此,选择有利于自身的鉴定机构至关重要。在北京市,具有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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