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的《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48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被害人的户籍类别,将受害人分为“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以此来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而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将受害人区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并以受害人的居民身份性质来确定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同命不同价”。但是,在2010年7月1日起事实的《侵权责任法》打开了“同命同价”的先河,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扽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一、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概念 1、城镇居民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城镇居民,泛指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人。既包括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也包括没有城镇户口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达到一定期限,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于城镇的人员。因此,是否属于“城镇居民”不以户口为标志。狭义的城镇居民,是指城镇常住人口,即在城镇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具有户口或户籍的人员。 2、农村居民,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生活并以农业生产为自己生活来源的人员,即农村常住人口。 二、城镇居民标准 城镇居民标准是指,受害人是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之处计算。 1、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其中,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指城镇居民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之处,包括购买的商品之处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牌照税、房产税等),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 农村居民标准 1、农村居民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的各种税费—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内部亲友间赠送支出后的收入。其中,农民居民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之处,是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是反映和研究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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