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和误工费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两个法定的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护理费则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从上述护理费和误工费的确定依据可以看出,护理费和误工费都涉及时间的问题,一个是护理人的护理时间,一个是误工人员的误工时间。对于误工时间和护理时间,有如下内容: 一、护理时间 受害人可以是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也可以是出院后需要护理。分为: 1、一般伤害护理时间 此时,护理时间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2、伤残护理时间 如果是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那么护理时间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护理时间,但一次性确定不得超过20年。 此外,当超过确定的护理时间,受害人确实再需要护理时,受害人起诉的,法院仍可判决支持5--10年的护理时间。 二、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有两种计算方法: 1、医疗机构证明 也即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定残日标准 在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导致误工的情况下,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但此时,通常,为了防止恶意拖延鉴定,受害人一方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更多误工费与护理费计算内容,可登陆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www.122w.net或致电律师全国咨询热线:(微信:akyypk123).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及关注微信公众号:(交通赔偿网) 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