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存在残疾或是死亡情形,并受害人有法定的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8条之规定申请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根据《解释》第28条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与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扶养人的年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有关。在上海市,201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如何呢?依据《解释》之规定,可表述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 = 2014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A)×扶养年限(B)÷法定扶养人(C)×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指数(D) 其中: 1、A若没有统计部门的数据出台,可沿用2013年标准,分别为28155元/年、13425元/年; 2、对于B,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若是成年近亲属年龄大于75周岁的,则只计算5年; 3、对于C,从查明的被扶养人实际扶养人出发,有几个法定的扶养人,则为几; 4、对于D,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5条,死亡和1到3级伤残情形,则为100%;4至7级伤残可按照80%、60%、40%、20%确定;8至10级原则上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特殊情况,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具体指数由法院酌情给定。 上海地区更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咨询:(微信:akyypk123).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团队为您服务。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