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大陆居民包括外籍人或港、澳、台同胞,如果在上海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以上人员遭受损害的,对于损害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应当如何适用呢?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如果赔偿权利人为非大陆居民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我们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规定了赔偿权利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还处于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型支出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说按照《解释》中确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的话,因为我国赔偿权利人经济能力有限,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完全负担,可能出现非大陆地区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的情形,当然,这时候法院的判决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在上海,对非大陆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残或死亡赔偿金的要求,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仍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为宜。 综上所述,在上海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大陆人员损害的,相关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即上海市的相关标准计算。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