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车辆未投保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再根据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划分赔偿责任。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员能够获得及时救助与赔偿,我国自2004年开始实行交强险制度,进一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覆盖面。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不严格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此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如何赔偿呢? 首先,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事故各方的赔偿责任分担问题。按照此规定,赔偿责任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第二部分是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再根据事故各方责任比例大小进行划分赔偿责任。据此,虽然事故中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但是仍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将赔偿责任划分为两部分进行由于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即没有承保的保险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赔付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数额。 其次,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根据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进行划分。 属于机动车之间碰撞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碰撞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综上,车辆未投保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驾驶人需要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数额和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数额属于肇事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