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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该如何理解?

        

所谓的“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驾驶问题,还将机动车出借、出租给使用人,并且该驾驶瑕疵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仍然出借、出租的;尚未取得驾驶资格证、没有驾驶能力等。比如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这种情况,甲在驾校学习期间,因课时有限,向朋友乙借车练习,乙明知甲正在学车还将车借给甲,这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就属上述情况,乙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处于不宜驾车的状态,比如驾驶人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因为在此情况下由酒精、药物的麻醉作用会使食用人神经麻痹,失去部分判断力,驾驶时自然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仍然出租、出借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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