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对机动车享有的是所有权或是管理权,如果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实际驾驶人却不是所有人或是管理人,那么在机动车存在影响交通安全的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而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也是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的。那么,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被认定存在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并可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可适用《侵权责任法》49条之规定确定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甲一日将自己明知刹车系统可能有故障的机动车交于其堂弟驾驶,后堂弟确因刹车系统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损害,事故受害人请求甲、其堂弟和相关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保险理赔,赔偿总额不足的部分,由甲和其堂弟承担补充责任。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交通事故处理资深律师团队,十余年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经验,0元打官司,为您解决一切赔偿难题,法律咨询热线(微信:akyypk123).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