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全部由机动车一方承但。但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呢,那么该如何来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当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也有责任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非机动车、行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应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0%。但是,如果侵权人对是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致使损害的发生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权人(赔偿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表来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按照下面的原则来实行: 1.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是在规定的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公路或者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所减轻的比例不超过90%(即是说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不少于10%的赔偿责任); 2.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所减轻的比例不超过80%(即是说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不少于20%的赔偿责任); 3.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所减轻的比例不超过60%(即是说机动车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少于40%); 4.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所减轻的比例不超过40%(即是说在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少于60%); 5.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所减轻的比例不超过20%(即是说在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少于80%)。 下面通过案例的方式来说明如何进行计算: 2014年7月1日,行人胡某在深圳市区被机动车撞伤,公安交管部门对双方的事故责任进行了如下划分:胡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胡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过计算,胡某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物损失共计196000元。由于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不区分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122000元。那么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额的承担如下: 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额:(196000-122000)×80%=59200(元); 胡某承担的赔偿额:(196000-122000)×20%=14800(元)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