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非正常的借用、租用甚至盗抢情形下的未经他人许可的使用。使用人心理上往往具有使用的临时性,最终因使用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那么,对于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第4条对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有相关说明。依据该条,赔偿责任的负担原则可阐述为:比照相关规定对租用、借用的责任负担进行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仅在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前提下承担与之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何为比照租用、借用的责任负担呢?这里主要指的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相关规定:租赁、借用他人机动车,使得交通事故的使用人与车辆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此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承担保险理赔义务。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该车辆的使用人承担侵权赔偿义务;机动车所有人若经查明对事故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机动车所有人对事故损害有过错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例如:明知道他人没有驾驶资质但一直想用自己的机动车,却放任的把车钥匙放在他人易于获得的地方等。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