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的重置费用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出现了无法弥补的毁损、完全灭失以至于无法使用,受害人为了置备一辆同等价值的车辆供自己日常所需而需要花费的购车数额。重置费简单也可以理解为对车辆作为财产灭失的损害赔偿,但是其赔偿的是车辆作为一个可用物在价值上的整体数目。 依照《民法通则》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责任。重置费可以看做是不能恢复原状而为的折价赔偿。对于重置费的具体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第2款,该款明确规定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受损害人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向侵权的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举例说明:甲的车辆一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严重毁损,维修机构确认车辆无法维修与继续使用。事故认定书明确甲对事故不承担责任,事故责任由事故中乙驾驶的车辆全部承担。甲的事故车辆经评估机构评估价值12万元。现甲欲购买一辆二手12万元的车辆,若向乙要求赔偿该重置车辆费用,是否合理?答案是肯定的,甲可以要求乙赔偿12万元的车辆重置费用。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