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浙江省经济统计相应数据,也即《2015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数据。 杭州市2016年最新各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 (一)计算方法 1、受害人年龄<60周岁的 残疾赔偿金= 浙江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60周岁≤受害人年龄<75周岁 残疾赔偿金=浙江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3、75周岁≤受害人年龄 残疾赔偿金=浙江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注:1、伤残等级与伤残赔偿系数的关系如下:
2、浙江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4371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25元。 3、受害人户口在农村的按照农村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户口在城镇的或者符合按照城镇标准获赔的,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计算结果 1、受害人年龄<60周岁的
2、受害人年龄≧75周岁 4371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25元。
二、死亡赔偿金 (一)计算方法 1、受害人年龄<60周岁的 死亡赔偿金=浙江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受害人年龄<75周岁 死亡赔偿金=浙江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 3、受害人年龄≥75周岁 死亡赔偿金=浙江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二)计算结果 1、受害人年龄<60周岁的 死亡赔偿金=874280元(城镇标准);死亡赔偿金=422500元(农村标准) 3、75周岁≤受害人年龄 死亡赔偿金=218750元(城镇标准);死亡赔偿金=105625元(农村标准)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及相关审判实践,总结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受害人伤残、死亡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法 1、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浙江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受害人年龄)×扶养人伤残系数÷扶养人人数 2、被扶养人年龄<60周岁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浙江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年×扶养人伤残系数÷扶养人人数 3、60周岁≤被扶养人年龄<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浙江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扶养人伤残系数÷扶养人人数 4、75周岁≤被扶养人年龄 被扶养人生活费=浙江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年×扶养人伤残系数÷扶养人人数 备注1:死亡案件中,扶养人伤残系数可视为1. 备注2:浙江省2015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 28661 元和 16108 元(具体计算数据略)。 以上为根据2016年浙江省统计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计算出的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这些赔偿项目根据每年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收入水平确定,其他赔偿项目例如医疗费、交通费根据具体发票上所载数据确定,与政府统计数据无直接关系,本文暂不予列举。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