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一般是作为非机动车在事故中对待的,对于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需依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较为直接的规定见于交通安全法76条。 根据76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责任的(事实上是全部责任),则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不承担。简单来说,既然现在是汽车方承担责任,那么所有的损失去找对方承担就好了。 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是在交强险不够保险理赔的基础上产生的,不然,虽然有事故责任,但其不一定有赔偿责任,因为赔偿责任已经被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承担了。当交强险优先赔偿且保险赔偿不够时,就会产生机动车的赔偿问题。在汽车方全责的情况下,如果交强险不够赔,那么汽车方需承担剩余的全部责任。当然,如果汽车方有商业险如三者险的,其承担赔偿的责任可以由保险公司替代,也即可以让保险公司替它赔,这主要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规定。 备注:对于骑自行车被撞的受害人一方,如果起诉,可以汽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肇事车辆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