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治疗费用是针对一些特别的受害者因初次治疗尚不能达到完全康复,在未来一定时间内需要继续观察治疗,或是初次治疗体征稳定后在未来突然发生的经确认仍属交通损害造成的潜在治疗费用。 一, 后续治疗费用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确定: 1、针对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损接受过医学治疗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并且因伤至残,赔偿责任人为依法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2、范围较广。后续治疗费可能产生的项目包括,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以及所产生的其他必需的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注:不包括残疾补偿金) 3、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不存在后续治疗费用问题。 二, 后续治疗费用的确定。 1、交通事故初步治疗后发生的。之所以说它是后续,就是说它的医疗成因是对第一次的延续,可以是与第一次医疗效果没有中断过的,也可以是第一次医疗效果之后突然发生的。 2、再次产生的治疗费用是因之前交通事故损害引起的。 如果损害结果与交通事故中的受损间没有客观必然的联系,那么被害人就不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所谓后续治疗费用请求的问题。 3、后续治疗结果经医疗证明和相关的鉴定证明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二, 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 1、需提供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以及它们与交通事故受损间直接联系的证明。 2、即使没有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后续治疗费用仍包括后续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通过病例记载或医疗费用凭证即可)。 若在第一次诉讼中就可以确定后续治疗费用的,受害人就可以在一审中申请对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