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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伤害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5
摘要:事故中受害人的死因成为确认甲乙两车承担何种事故责任的重点。受害人如果是在遭受第一次撞击之后就立即死亡的,即甲车须为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乙车不需要为受害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如果甲车的第一次撞击仅导致受害人轻伤,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乙车的第二次
<   在交通事故中,连环撞车事件并不少见,常常发生受害人先遭受甲车碰撞,并且由于第一次事故发生突然,事故当事人还来不及抢救伤者、做好事故警示标志等保护现场的措施,就被后面行驶而来的乙车再次撞击事故的受害人,即受害人可能在短短的时间被两次撞击伤害致死,此时,如何认定甲、乙两车的事故责任,甲乙两车又应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中受害人的死因成为确认甲乙两车承担何种事故责任的重点。受害人如果是在遭受第一次撞击之后就立即死亡的,即甲车须为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乙车不需要为受害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如果甲车的第一次撞击仅导致受害人轻伤,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乙车的第二次伤害造成的,此时由乙车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死亡是在甲乙两车的共同撞击下才造成的结果,那么甲乙两车须为受害人的死亡承担同等责任。也就是说,对于甲乙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其对受害人的死亡起什么样的作用,即根据他们各自的侵权行为确定责任大小。
   
   至于赔偿问题,此事故属于机动车与行人的碰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为12.2万元,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过24.4万元的,受害人有权获取两份交强险赔偿。当然,如果受害人的损失没有超过24.4万元的,两个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应根据甲乙辆车在事故中承担责任大小的比例进行分担。
   
   其次,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两车即根据各自的过错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受害人作为行人在道路通行中存在过错,且机动车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三,如果甲乙两车的责任难以确认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民法通则》第131条的有关规定,由侵权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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