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个赔偿项目,主要针对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因为需要额外摄入营养品而需额外支出的费用进行的赔偿。该费用由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向赔偿义务人索赔。在上海,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适用标准的通知》第2条第(7)款的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具体为: 一、提出的依据 虽然上述规定明确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去确定,但是在实践中,医疗机构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营养费的确定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的意见。 二、给付的标准 营养费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额外支出的费用,如果受害人不要额外摄入营养品但是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没有关系的,受害人不可提出营养费赔偿,及时提出赔偿也不会获得支持。 三、上海市的具体标准 目前,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为20—40元人民币/天,赔偿的期限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法医鉴定报告确定。如果想要在最高数额处获赔的,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如诊断证明书、病历本、出院小结等)及提出索赔时的表述。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