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除了会造成人身方面的伤害,也会导致财产性的损失,对于人身性损失的赔偿项目,主要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而对于财产类的损失赔偿,则主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之规定。 人身类赔偿项目可以多达20种,但是财产类损失并不多,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于下列财产类损失,赔偿义务人一方应当赔偿: (一)维修及施救费用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损坏车辆维修所支出的费用是最为常见的赔偿内容之一,此外,车辆所载物品的毁损以及因救助车辆、疏导交通所产生的施救费用也应得到赔偿。 (二)车辆重置费 车辆的重置费是指因受损车辆灭失或者已经无法修复,受害人为购买与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产生的购买费用。 (三)停运损失 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若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替代性交通工具 当受损车辆为非经营性车辆,因维修等原因暂时无法使用,受害人因此所产生的租用其他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五)贬损费用 贬损损失各地没有统一的认可,但是一般认为,如果是新车,因事故受损严重的,会存在价值上的折损,此时,通过鉴定,是可以要求贬损赔偿的。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