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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起交通事故险些酿成群体事件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11月17日晚七点左右,福建省福安市中心城区发生一起车辆连环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5人受伤。 肇事者江某驾驶闽JJXXXX小车从福安市区金沙花园方向行驶至福安市内溪口大桥天润国际门口时,见到前方一辆巡防警车后,迅速加速开往溪口大桥。此时,巡防队员发现该

11月17日晚七点左右,福建省福安市中心城区发生一起车辆连环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5人受伤。

 

肇事者江某驾驶闽JJXXXX小车从福安市区金沙花园方向行驶至福安市内溪口大桥天润国际门口时,见到前方一辆巡防警车后,迅速加速开往溪口大桥。此时,巡防队员发现该车可疑,示意停车,江某不但不听指挥,反而加速急驰。巡防队员随即向带班组长报告了情况,带班组长迅速布控,通知各巡防组注意该车动向。当江某驾驶的小车驶至福安韩阳十景酒店门口时越过道路中线,与相向驶来的林某的电动摩托车相撞,之后发生两辆小轿车、三辆电动摩托车相撞的连环碰车事故,造成林某等5人受伤。事后,据肇事者江某交代,起初是由于没有驾驶证,碰到巡防车心里害怕,就加速开往溪口大桥。还承认其曾在三天前吸食过毒品,经过警方的尿液检测并未发现其有酒驾嫌疑。

 

本来是简简单单的交通事故,却因为某些误会,险些酿成群体性事件。就在福安市交管大队和公安民警在组织救治伤员、维护现场秩序之时,现场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受了不法分子的煽动对此次事故产生误解,停靠在路上的3辆巡防车辆被打砸、掀翻。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事故中被肇事车辆撞伤的5名受害人,可能因为江某是无证驾驶而得不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此次事故依据公安部对于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来看,属于重大交通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江某在本案中虽然有“逃逸”的行为,但并非严格的交通事故逃逸,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为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逸。依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江某虽然没有醉酒驾车情形,但是其驾车造成了5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依法可能会受到刑法处罚,据其情节可能处以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或拘役。假设江某没有“逃逸”,自觉接受检查可能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或扣留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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