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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元“独生子女伤亡赔偿金”法院不支持案看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从1元独生子女伤亡赔偿金法院不支持案看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计算 2011年3月5日,时任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的廖为明于当天中午饮酒后驾车到南昌市区接人,途经经开区庐山中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江西财经大学西门路段时,廖为明驾驶的汽车在超越正在进站上下客

从1元“独生子女伤亡赔偿金”法院不支持案看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

 

2011年3月5日,时任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的廖为明于当天中午饮酒后驾车到南昌市区接人,途经经开区庐山中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江西财经大学西门路段时,廖为明驾驶的汽车在超越正在进站上下客的公交车时,碰到一名撑伞行人后,车头左前方又碰撞到该辆公交车右后角。之后,廖为明驾驶的汽车失控冲出东侧路外,碰撞到在路旁行走的唐红兵、杨菲等4名行人,造成唐红兵、杨菲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贾伟强、余泽辉、郑礼文、黄田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廖为明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55.38mg/ml。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为明对本次事故负全责。

 

案发后,在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大队主持下,廖为明与死者唐红兵、杨菲的家属及4名伤者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赔偿后,死者杨菲的父亲杨维国、死者唐红兵的妻子吴某及其弟唐某某、伤者贾伟强、黄田、郑礼文、余泽辉均出具了谅解书,对廖为明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廖为明从轻处罚。

 

但当检察院对廖为明提公诉时,杨维国、蔡丽夫妇(死者杨菲的父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独生子女伤亡赔偿金”1元。2011年10月19日,经开区法院一审认为,廖为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候交警处理,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死伤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因此判决,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1年11月2日杨维国夫妇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并再次提出了1元钱“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被告廖为明同时也提出上诉,要求改判为缓刑。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维国、蔡丽要求被告人廖为明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并判处廖为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案到目前为止即告终结,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形成了最终的审判结果:肇事者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诉请的1元“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不被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之所以不被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其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即判决中所称“于法无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实务中,法院一般支持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与误工损失、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伙食费、营养费、伤残平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及财物损失、鉴定费等。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的其他费用,即使数额为1元也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由于其赔偿项目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1元”便成为了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定”赔偿项目,“1元”不在于其数额而在于其背后的称谓和性质。

 

假如杨维国夫妇提出的赔偿项目名称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或是“死亡赔偿金”等,即使是1万元,法院也可能会给予支持,原因不言自明。但是从本案中杨维国夫妇提出的交通事故赔偿名称和数额看,其用意并非在于获得多少赔偿,意在向法院表明肇事者的肇事行为造成其独生子女死亡导致原本完整家庭破裂,使得老俩口遭受严重感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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