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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关护理费的计算规定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需要护理的, 赔偿义务人 应当向受害人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相关规定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中,其中包括了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护理期限、定残后护理等问题,深圳中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道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纠
        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需要护理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向受害人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相关规定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中,其中包括了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护理期限、定残后护理等问题,深圳中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审判实践,针对护理费计算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

        1、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深圳地区护工现劳动报酬的情况,按每个护理人员每天人民币50元的计算标准。

        《人身赔偿解释》中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深圳中院根据司法实践,直接给出了确切的数额,简便了计算步骤。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主张出院或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可予以支持:

        (1)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三级或三级以上;

        (2)经鉴定,受害人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

        护理费的计算包括两大部分,一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二是定残后的护理费。如何判断定残后的护理费是否存在合理必要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之笼统地给出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的标准。到底什么样的伤残级别、什么样的护理级别才可以计算定残后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并没有给出确切的范围,这让受害人在索赔过程中犯难了。深圳中院结合审判实践,在合乎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给出了支持定残后护理费请求的具体标准。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道路交通事故之声时深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计算五年。

        上述五年,从受害人出院后计算,多次住院的,以最后一次出院后计算。

        超过五年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行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护理期限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司法实践中,有的受害人在诉讼时的伤残等级比较高,但是随着日后的治疗、慢慢康复,伤残等级降低了甚至完全恢复的情形也是存在。而诉讼时是按照当事人当时的所评定的伤残等级计算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护理费等费用,而这些费用的计算是关系达到期限的。比如根据当时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其护理期限需要计算10年,但是,当事人5年后康复了,生活完全可以自理了,那么后5年的护理费实际上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且护理费属于一次性给付项目费用,此时,后5年的护理费对于赔偿义务人而言是“超额给付”,对于受害人而言属于“不当得利” ,给予公平原则赔偿义务人可以要求受害人返还。这样一来,存在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成本。深圳中院在处理定残后护理费护理期限问题上,采取以5年为一阶段的做法,不仅更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也节约了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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